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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3334号

王忠、夏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忠;夏磊磊;杨永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3334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

被执行人:夏磊磊。

被执行人:杨永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夏磊磊、杨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民终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