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5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效龙,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费县。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效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善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朱效龙驾驶鲁Q×××**/鲁Q×××**大型汽车,沿方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胡阳镇胡阳卫生院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该镇城立庄村村民王某相撞,致其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朱效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朱效龙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在法定赔偿数额以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效龙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效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效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丁兆红
人民陪审员 黄 朔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彩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