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4768号
原告:徐茂,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昌宁乡华建村四社18号。
被告:徐财山,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上中畦村九组23号。
原告徐茂与被告徐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茂于同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茂申请撤回对徐财山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茂负担。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