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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4768号

徐茂与徐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茂;徐财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4768号

原告:徐茂,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昌宁乡华建村四社18号。

被告:徐财山,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上中畦村九组23号。

原告徐茂与被告徐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茂于同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茂申请撤回对徐财山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茂负担。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