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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8执704号之二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炉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炉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执7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储炉西,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储炉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4×××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75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储炉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4×××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储诚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