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1民初749号
原告:王龙龙,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增平,男,1974年10月4日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马昌龙,男,1977年11月5日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个体,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身份证号×××。
被告:王顺明,男,1982年2月4日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个体,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身份证号×××。
第三人:李秀英,女,1945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原告王龙龙与被告马昌龙、王顺明及第三人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王龙龙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龙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春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汪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