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长兴,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张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8)豫0181执34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39号院3B幢2单元1××号房产(权证号:郑上034056)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39号院3B幢2单元1××号房产(权证号:郑上034056)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