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石柱,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山西省清徐县村民。
被执行人:史建光,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常爱云,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石柱与被执行人史建光、常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晋01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史俊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孟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