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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130-1号

李石柱与史建光、常爱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李石柱;史建光;常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石柱,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山西省清徐县村民。

被执行人:史建光,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常爱云,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石柱与被执行人史建光、常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晋01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史俊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孟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