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孔德利,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吉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8122709X。
法定代表人:李红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孔德利与河北吉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
一、被告河北吉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孔德利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其余各节,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河北吉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保险、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在本案执行中,已执行被执行人0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虎执行员 贾博伟执行员 苑晨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