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涉案已生效的(2018)内02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婚生小孩翟某某由申请执行人翟某抚养。因小孩翟某某现随其母被执行人贺某某生活,被执行人贺某某拒将小孩交由申请执行人翟某抚养。申请执行人翟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某某将小孩翟某某交由其本人抚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某某依法将小孩翟某某交由申请执行人。2、2019年5月6日双方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小孩暂由被执行人贺某某抚养,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申请人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在小孩愿意跟随申请人生活或便于执行时,双方均有履行涉案(2018)内02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小孩变更由申请执行人抚养。申请人翟某探望小孩并需带小孩外出时,被执行人贺某某及其家人可随行;若申请执行人翟某履行探望权后拒不归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小孩时,担保人翟桂莲负有督促、保证申请人翟某归还小孩的责任。3、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综上,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221执45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文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