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4执1766号之四

吴志宏、武汉市宏爱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吴志宏;武汉市宏爱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17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志宏,男,1974年11月4人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宏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宏爱医院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市宏爱医院有限公司价值22267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