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民初636号
原告:陈德楠,男,汉族。
被告:李代鸿,男,汉族。 原告陈德楠诉被告李代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陈德楠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德楠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