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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3执283号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元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元江;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06590。

法定代表人:何书俊,系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系该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黄元江,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李春,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住金沙县。本院在执行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元江、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3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执行费1100.00元,被执行人黄元江、李春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诉讼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黄元江在2019年4月18日前支付;

二、黄元江在2019年12月20日偿还本金20000.00;

三、其余本息由黄元江从2020年起每季度末20日最低还4000.00元。2019年4月18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春银行账户47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00.00元后,已划拨36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因双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黄元江不按以上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