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特145号
申请人:朱金海,男,1955年2月14日生,住。
申请人:江苏佳尔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FMDY1N,住所地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
法定代表人:韩玉琪,董事长。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金海与申请人江苏佳尔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5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江苏佳尔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朱金海工资3000元,约期于2019年5月1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朱金海与申请人江苏佳尔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丽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