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81执保119号
申请人:丁洪生,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年、孙敏,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睿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千亩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4258871U。
法定代表人:胡广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丁洪生与被申请人安徽睿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保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洪生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睿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睿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