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447号
原告:蒋辉,男,生于1985年11月8日,汉族,重庆市渝**人,住重庆市渝**。
被告:陆政宏,女,生于1987年6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蒋辉诉被告陆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蒋辉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辉负担。
审判员 丁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兴旭
书记员费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