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3民初838号
原告:徐亮,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文瑞,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徐亮与被告刘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3.00元,减半收取计676.50元,由原告徐亮负担。
审判员 洪有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