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81民初279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原告李海林与被告李天瑛、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8行中“105000元”补正为“10500元”。
审判长 王 寒
审判员 沈竞波
审判员 曹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刘晨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