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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民终310号

石红芝、张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红芝;张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芝,女,1982年0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佐权,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系石红芝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庆,女,1988年0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张延庆之父。

上诉人石红芝因与上诉人张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红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佐权、上诉人张延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红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上诉人张延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亚勇

审判员  王电赏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