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芝,女,1982年0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佐权,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系石红芝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庆,女,1988年0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张延庆之父。
上诉人石红芝因与上诉人张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红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佐权、上诉人张延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红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上诉人张延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亚勇
审判员 王电赏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