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075号
原告:谢义双,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翠连,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原告谢义双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付芝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义双诉被告付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义双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义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谢义双承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