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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民初1075号

谢义双与付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义双;付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075号

原告:谢义双,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翠连,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原告谢义双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付芝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义双诉被告付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义双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义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谢义双承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