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执66号

石家庄靓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杜懿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石家庄靓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杜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靓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9P0F58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水悦雅居**楼**1702。

法定代表人:史莉莉。

被执行人:杜懿德,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芮城县。 石家庄靓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懿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能确定已经生效,依法应驳回申请。理由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系珠海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书,从其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资料看,珠海仲裁委审理该案件及裁决过程均没有被申请人参与,该仲裁委向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组庭通知、包括仲裁裁决书均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而事实上,该仲裁委受理该案件以及以手机短信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均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该协议在相关条款中对珠海仲裁委的管辖权及以手机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甚至包括债权转让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但经审查,该协议并无任何当事人签字,仅有红色方框圈印的打印名字。该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尚不确定,其中有关仲裁机构的选择及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约定根本无法确定系出自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珠海仲裁委所出具的“短信送达证明”仅显示分别向“186××××1106”“159××××8976”的手机号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组庭通知及仲裁裁决通知短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机主身份,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珠海仲裁委发送的法律文书,亦即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故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靓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林

审判员  孙雷青

审判员  王 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