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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5执542号之一

侯浩然、梁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浩然;梁远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5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浩然,男,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梁远辉,男,住恩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浩然与被执行人梁远辉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远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1586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远辉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子陈美艳名下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18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梁远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人民陪审员  林祝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