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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5执1948号

兰考县三排商贸有限公司、孙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考县三排商贸有限公司;孙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25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三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永胜,男,1981年9月14日生。 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三排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孙永胜自愿给付原告兰考县三排商贸有限公司333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233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结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胜长期不在家。经采取网络查询、房产查询、工商查询、线下走访调查、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汪 鑫

审判员  徐庆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晓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