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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735号之一

刘翠玲、王振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翠玲;王振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翠玲,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振营,男,199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玲申请执行王振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翠玲与被执行人王振营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22民初6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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