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2704号之一
原告:范江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周朝刚,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范江平与被告周朝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6日,原告范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江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范江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王冬青
人民陪审员 谭正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雨濛
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