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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3民初2704号之一

2704之一范江平与周朝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江平;周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2704号之一

原告:范江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周朝刚,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范江平与被告周朝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6日,原告范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江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范江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王冬青

人民陪审员  谭正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雨濛

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