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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字第7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南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南有凤;孙娜;王洪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岚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阳路。组织机构代码:66930403-0。

负责人:徐伟,行长。

被执行人:南有凤,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孙娜,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洪福,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有凤、孙娜、王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应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洪福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