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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民辖终31号

王立新、袁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新;袁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新,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健,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王立新因与被上诉人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立新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本案是否是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是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就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袁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袁健起诉要求上诉人王立新偿还借款及利息,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袁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被上诉人袁健的住所地,被上诉人袁健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洪湖市,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王立新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运平

审判员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