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366号
原告:方某,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赵某,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赵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