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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9民初366号

方某与张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方某;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366号

原告:方某,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赵某,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赵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