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3582号
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224476088。
法定代表人:白世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波,经理。
被告: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806835720。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董事长。
被告:张章杰,男,1962年2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子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