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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965号

郝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965号郝王军:你与董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金学于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你应按照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缴纳案件执行费1127元;诉讼费000元;3、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25×××84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执行员 :杨刚联系电话:1 3 938088699

书记员 :王永俊联系电话:1383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