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3385号
原告:雷旭,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武儒雅,女,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雷旭与被告武儒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雷旭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雷旭承担。
审判员 罗庆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资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