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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3385号

雷旭与武儒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旭;武儒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3385号

原告:雷旭,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武儒雅,女,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雷旭与被告武儒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雷旭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雷旭承担。

审判员  罗庆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资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