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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4民初382号

游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游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4民初382号

原告:游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

被告:张某,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幼师,住松溪县。 原告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游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审判员  陈少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殷彩霞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