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902执3816号

辛淑真、孙亚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淑真;孙亚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执3816号

申请执行人:辛淑真,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孙亚飞,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淑真与被执行人孙亚飞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亚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及线下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亚飞名下无房产,名下车辆豫J×××**号申请人诉前查封,但因车损严重,申请人申请不拍卖车辆,孙亚飞名下另一车辆豫J×××**号,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孙亚飞名下银行账户已经扣划14891元,除此之外名下银行卡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均无大额款项。申请执行人辛淑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亚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手段已穷尽,现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故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刘传斌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