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2334号
原告:王辉,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星艺装饰建材店,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皖北商城**102商铺。经营者:荣会武,南,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利辛县星艺装饰建材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判员 相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