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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1民再1号

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王社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王社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1民再1号

原审

原告: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城九鼎东路。经营者:申建军。

原审

被告:王社光,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原审原告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与原审被告王社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冀043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冀043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以起诉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王社光同意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鸡泽县万丰农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蒋桂森

人民陪审员  徐小山

人民陪审员  赵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