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30执102号 石成军、吴家儒: 申请执行人石成军与被执行人吴家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30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家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成军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家儒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家儒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石成军支付125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家儒主动支付标的款125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89.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230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19)湘1230执102号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