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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3236号

马x、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x;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马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狄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负责人:薛xx,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x与被执行人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x公司)、被执行人广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案(2018)79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应支付马x工资22680.93元、补偿金2000元。2018年11月19日,马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责令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 2、2018年11月28日、2019年3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2月1日,本院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xxx公司的财产情况、经营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停止办公经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xxxxxxxxxx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12月20日,本院向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2月19日,因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3月20日,本院约谈马x,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马x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工商登记查询反馈表、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马x对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广州xxx公司、广州xxx公司济南分公司供执行的财产,马x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