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81执保42-2号
申请人:钟学高,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
申请人:曹勇,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申请人钟学高与被申请人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781执保42号民事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勇名下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权利)在价值1800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钟学高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曹勇名下财产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业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