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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5民初286号

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庆贤、黄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贤;黄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湘1025民初286号

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东云路**。

法定代表人:林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文,该公司职工。

被告:曾庆贤,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黄志勇,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曾庆贤、黄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068772.8元,其中:本金480000元、利息588772.8元(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欠息)。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8.85‰计算直至清偿日为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5年12月27日,被告曾庆贤因煤场运作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480000元,偿还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月利率8.85‰,到期利随本清。迄今为止,曾庆贤偿还利息至2007年10月底,余款催讨未果。被告黄志勇作为借款人曾庆贤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庆贤自愿于2020年5月30日前分四期偿还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0000元及截止2019年5月5日的利息290000元,共计770000元。其中:2019年5月18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45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13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2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220000元、利息135000元,合计355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 二、如被告曾庆贤未按上述协议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处分现有财产,则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有权要求被告曾庆贤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8.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19元,减半收取计7210元,由被告曾庆贤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小雅

书记员郭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