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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民初118号

李庆卫与张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庆卫;张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18号

原告:李庆卫,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张安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李庆卫与张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庆卫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