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18号
原告:李庆卫,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张安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李庆卫与张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庆卫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