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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执133号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丁贤勤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丁贤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30执133号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丁贤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桐行审字第20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其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意义。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30执1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勋超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