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21民初663号
原告:孙仁明,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该煤矿矿长。
原告孙仁明与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仁明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仁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仁明负担。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丽群
书记员李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