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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21民初663号

孙仁明与鸡东县国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仁明;鸡东县国泰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21民初663号

原告:孙仁明,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该煤矿矿长。

原告孙仁明与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仁明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仁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仁明负担。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丽群

书记员李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