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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5执1297号

林海涛、郑海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海涛;郑海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林海涛,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郑海舟,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涛与被执行人郑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125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海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知晓后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林鹏宇 执行员  薛 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卓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