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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8民初389号之一

李亚平与张东刚、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亚平;张东刚;李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8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李亚平,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刚,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李丽丽,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李亚平与被告张东刚、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亚平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