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8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李亚平,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刚,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李丽丽,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李亚平与被告张东刚、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亚平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