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民辖终94号

王茂锋、张艳玲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茂锋;张艳玲;丁培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锋,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玲,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培锋,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上诉人王茂锋、张艳玲因与被上诉人丁培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3民初17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茂锋、张艳玲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实际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玉门市,且被上诉人丁培锋自认在甘肃玉门多年承包采摘枸杞,其经常居住地亦在甘肃省玉门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丁培锋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给付之诉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原审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以被上诉人丁培锋住所地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故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馨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