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603民初1295号

原告唐焕明诉被告丹东市五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焕明;丹东市五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民初1295号

原告:唐焕明,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市五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焕明诉被告丹东市五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焕明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焕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焕明负担(原告唐焕明已预交)。

审判员  常闻赫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