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3民终6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玉生,男,1949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扬,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兼李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原告):张明阳,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审
第三人:北京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24门。
法定代表人:李朝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容,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玉生因与被上诉人张明阳、李扬、原审第三人北京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玉生,被上诉人张明阳、李扬,原审第三人集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玉生上诉请求:要求将(2019)京0118民初2141号判决改判。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李扬、张明阳通过集家公司与翟玉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双方买卖意向,但是并未完成买卖交易。李、张二人把定金和居间服务费交给了集家公司,翟玉生并未拿到一分钱,李扬、张明阳应当向集家公司追讨费用,与翟玉生没有任何关系。违约方是李扬、张明阳,是对方先提出解除合同,不再购买房屋。希望有关法律部门秉公执法,实事求是,公正判决。张明阳、李扬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翟玉生的上诉请求。在先案件已经查明是翟玉生违约造成张明阳、李扬的经济损失,因此肯定要由翟玉生来赔偿。张明阳、李扬于5月15号与翟玉生签订买卖合同,5月24日翟玉生又将涉案房屋卖与他人。而且翟玉生当时没有房产证,说房产证丢失,尚在补办过程中,翟玉生的妻子申请了财产保全,最后张明阳、李扬才知道房产证并没有丢失及翟玉生没有权利买卖房屋的事实。张明阳、李扬一直等到12月底,房屋一直不能成交,张明阳、李扬遂起诉到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翟玉生没有上诉,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居间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集家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张明阳、李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翟玉生赔偿张明阳、李扬支付的居间服务费36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翟玉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翟玉生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密云区东智东路**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登记在翟玉生名下,系翟玉生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5月15日,翟玉生(出售方,甲方)、李扬、张明阳(买受方,乙方)及集家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翟玉生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东智东路18号院17号楼×层×单元×号房屋出卖给李扬、张明阳,集家公司作为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房屋成交价200万元。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并甲方赔偿给乙方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且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全部佣金均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购房定金,并乙方赔偿给甲方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且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全部佣金均由乙方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李扬、张明阳支付了定金2万元,翟玉生出具了收条,但该2万元实际由集家公司保管。李扬、张明阳支付居间服务费36000元,集家公司出具了收据。2017年6月17日,张明阳、李扬、翟玉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达成密云区东智东路18号院17号楼×层×单元×室房屋买卖交易,由于甲方个人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核验手续。乙方已知悉甲方现状,并同意交易日期延后。甲方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将房屋核验手续办理完毕,并配合乙方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办理后续交易流程。2017年11月24日,翟玉生与李扬、张明阳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如下:1、本人翟玉生自愿将北京市密云区东智东路18号院17号楼×层×单元×号房屋出售给李扬、张明阳夫妇,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网签。网签买方先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如果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肆拾万元赔偿金。2、整个交易过程均按购房合同所规定之条款执行。另查:2017年5月24日,翟玉生通过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马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案就解除合同及违约问题已另案处理。2018年1月11日,李扬、张明阳认为翟玉生违约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1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翟玉生与李扬、张明阳的合同解除,并支付李扬、张明阳违约金20万元。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翟玉生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翟玉生在与李扬、张明阳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未告知徐某出售涉案房屋,对李扬、张明阳及集家公司隐瞒了其房产证在徐某手中的事实,并在徐某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擅自与李扬、张明阳及案外人马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翟玉生与李扬、张明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如期实现”。该判决书已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扬、张明阳与翟玉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视为该方违约,买卖双方应支付给居间方的全部佣金应由违约方承担。现生效的(2018)京011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翟玉生违约所致,故李扬、张明阳支付给集家公司的居间服务费应由翟玉生承担。综上,对李扬、张明阳要求翟玉生赔偿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翟玉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扬、张明阳居间服务费三万六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另补充查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并甲方赔偿给乙方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且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全部佣金均由甲方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由翟玉生、张明阳和李扬、集家公司三方签署,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各方陈述及在先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翟玉生隐瞒了其房产证在徐某手中的事实,且其在徐某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擅自与李扬、张明阳及案外人马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翟玉生与李扬、张明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如期实现,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履行的原因在于翟玉生一方。结合涉案合同中关于佣金负担的约定,可知三方的真实意思为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关居间服务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明阳、李扬已向集家公司实际支付居间服务费36000元,其二人起诉请求翟玉生承担居间服务费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翟玉生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翟玉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翟玉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日广
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