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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7号

秦敬敬、曲维胜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敬敬;曲维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7号

申请执行人:秦敬敬,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曲维胜,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秦敬敬与被执行人曲维胜劳务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7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73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波

审 判 员  胡志喜

代理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