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814号
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时代家具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YJ9R5K。
法定代表人:代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耀,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