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2民初869号
原告:丁元会,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素杰,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段村村东,信用代码91130108087267217K。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元会与被告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丁元会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元会撤回对被告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元会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