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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893号之二

杨成林与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成林;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坤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9893号之二

原告:杨成林,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廷斌,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3062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金科坤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寸滩保税港空港综合大楼**B352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512560J。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杨成林与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坤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杨成林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杨成林负担。

审 判 长  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

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