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9893号之二
原告:杨成林,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廷斌,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3062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金科坤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寸滩保税港空港综合大楼**B352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512560J。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杨成林与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坤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杨成林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杨成林负担。
审 判 长 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
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